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
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
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二)對
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
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
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
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三)
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
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
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
合同規定的義務。(四)
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
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
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
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
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