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變造企業債券罪
量刑是怎么規定的?現行刑法對變造企業債券罪
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
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緜卧?、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二、構成要件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1、偽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2、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3、擾亂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對于變造企業債券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以及
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的,特別是對于有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對變造企業債券的實際數額大小,以及造成的惡劣情節情況來進行
量刑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