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次申訴。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
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在刑罰
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申訴應當
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
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
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