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
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如果單位同意(必須有人事部門或總經理簽字同意),也可以與另一個單位簽訂
合同,要不影響現單位工作,要把真實情況告知兩個單位。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