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商標侵權,法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