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
商標差一個字不算侵權,對于
商標侵權的行為,一般是利用疑似的
商標造成消費者無法分辨與正常
商標之間的區別,但少一個字的情況下,應當屬于重大的區別,不會造成
商標侵權的行為。
商標侵權是行為人未經
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
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損害
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商標法》第5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
(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