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
管轄的效力是怎樣的
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叫做
管轄權,對于審理糾紛的
管轄法院是可以在
合同中以條款的方式約定的,你對約定
管轄了解多少呢?那么約定
管轄的效力又是怎樣的呢?我們在下文為您帶來關于約定
管轄效力的詳細介紹,請閱讀了解。
1、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2、仲裁法規定
第4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6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
因此在民事訴訟
管轄權中約定
管轄還是有效的。
二 、
管轄權的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
海事法院
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
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
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
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1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1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
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
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
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18、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19、購銷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
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
合同履行地。
購銷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
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
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
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
合同中的協議,是指
合同中的協議
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
管轄的協議。
24、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
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的,選擇
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
管轄。
25、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2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票據支付地,是指
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
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
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
票據付款地。
2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28、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30、鐵路運輸
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
31、訴前財產
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后,申請人
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32、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
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
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管轄。
3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35、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
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
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
再審。
3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
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
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
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
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約定
管轄的效力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約定
管轄不是絕對有效的,違反了級別
管轄、專屬
管轄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么約定
管轄是無效的。如果您還想要了解有關約定
管轄的知識,請您來電咨詢的在線律師獲得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