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判刑標準是什么?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數量較大的,出賣、轉讓重要房地產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因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部隊正常訓練、工作和生活的,以及事后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等。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出賣、轉讓的數量巨大,出賣、轉讓特別重要的房地產,因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等。二、涉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刑拘后提請批捕的時間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軍隊上的現役軍人,不論職位有多高,都沒有權利擅自轉讓或出賣軍隊的房地產,軍隊分配給當事人居住的房子,對于當事人來講只有居住權是沒有處置權的。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的行為,就算不構成犯罪,也違反了軍隊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