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最新
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最新
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專用竊聽器材的認定依據是什么?
(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2)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3)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4)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三、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的一審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關于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法律也明確規定可以判處罰金,但也沒有規定罰金的標準,因銷售專用竊聽器材所取得的收入是贓款,公安機關是要收繳的,還沒有銷售出去的專用竊聽器材是贓物,也要被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