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的
量刑規定是什么?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的
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本罪的認定條件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
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稅的職責,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于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的具體
量刑情況,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于實際的違法后果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屬于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涉案金額大小來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