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一般判幾年?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本罪的認定條件1.罪體(1)行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行為是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里的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而私自挖掘。(2)客體。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客體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這里的古文化遺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
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2.罪責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古文化遺址的保護政策,犯罪分子盜掘古文化遺址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可以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后果來進行認定,造成嚴重的情節是可以從嚴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