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交通事故而產生糾紛的,此時訴訟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方法。但當事人在提
起訴訟之前,要知道
交通事故訴訟地具體是哪個,也就是說
交通事故訴訟應該由哪個法院
管轄。接下來,我們就為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
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特別的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從級別
管轄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所有由上級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如
專利糾紛);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地域
管轄,依據的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
管轄規定。
從地域
管轄來說,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所以,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地域
管轄,依據的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
管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向
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但根據一般地域
管轄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不僅可以由
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
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這就是所謂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三、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級別
管轄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但地域
管轄是可以選擇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級別
管轄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但地域
管轄是可以選擇的,并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能得到補償的多少與地域極為相關因為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選擇
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會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而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對于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來說,要根據實際情況,從獲取更高賠償和節約訴訟成本兩方面出發,爭取對自己更有利的賠償。由于我國法院眾多,因此確定
交通事故訴訟的具體
管轄法院是很有必要的,否則的話就有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其中對于
交通事故訴訟來講一般是由侵權行為地的基層法院行使
管轄權。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