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
合同法規定了保密協議必須要約定保密費,但對于保密費的具體數額沒有強行規定,因此保密費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協商確定的。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