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guān)的檢驗、鑒定結(jié)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guī)定,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駕駛員,可處10日以下
拘留或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辦法》有關(guān)規(guī)定,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