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以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
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
交通事故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