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
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這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侵犯他人
專利權,假冒他人
專利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二)給
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行為人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導致的
專利權人直接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
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附則的規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并且已經達到該數額標準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
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的,或者給
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所謂“受過
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
專利,曾經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的
行政處罰。至于受處罰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2次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多長,均不受影響。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
專利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
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
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的或者給
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