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真實行程及病情不報涉嫌犯罪嗎
疫情防控期間,刻意隱瞞真實行程和病情不報的,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
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