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依據。(一)不可抗力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根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不歸責于當事人,因其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責,并通過變更或解除
合同解決不可抗力帶來的不利影響。(二)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即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
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