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
保險繳費憑證;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后,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并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基本養老
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2)辦理
基金劃轉手續;(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
保險關系。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
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
基金金額;(2)將轉移
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
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相關規定: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
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
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