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么樣的?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三、對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量刑時應考慮哪些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
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個
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屬于金融犯罪,主要是銀行
證券交易所等這些信托機構,在沒有經過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便去使用客戶資金,這種做法嚴重侵犯到了信托客戶的合法權益, 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