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
合同民生的糾紛
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
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
合同發生糾紛
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合同成立于《
合同法》實施之前,但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
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
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
合同發生糾紛,適用《
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確認
合同效力時,對《
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
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
合同無效而適用《
合同法》
合同有效的,則適用《
合同法》。 《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人民法院對《
合同法》實施以前已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
再審,不適用《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