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已經判刑的不再適用
取保候審,在服刑改造中表現好可減刑。只要滿足條件就可以進行減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
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
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
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
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