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如何判刑?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二、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依《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構成,即明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可不認為是犯罪。某單位在將商品或者是服務售賣出去之后,有可能會獲得可以用于折抵稅款的發票,利用此類發票是可以減少稅額的繳納金額的。有些人會由于不想納稅,而實施購買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但是實際上,此類購買行為之后,不僅不能減少稅額的支出,還有可能會由于實施了購買虛假發票的行為而被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