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期限是1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
商標,
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
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提出異議的,
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
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
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
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
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
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若當事人的
商標申請被駁回,
商標局也是書面通知當事人的,在通知書中就告知了當事人
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具體原因,因此,即使是要申請復審,也要證明自己的
商標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