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既遂判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二、與組織賣淫罪容易混淆的罪名(一)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雖然這兩種罪行侵害的共同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為都與賣淫有關(guān)。但前者的主體為組織者,而后者的主體為強迫者;如果組織者采用了強迫手段,或者利用強迫手段實施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如果單純實施強迫手段沒有組織策劃行為迫使他人賣淫的,一般情況下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二)組織賣淫罪與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雖然這兩種罪行侵害的共同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為都與組織賣淫有關(guān)。但前者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而后者則表現(xiàn)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行為。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與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應(yīng)當分別定罪
量刑處罰,不宜以共同犯罪論處。認定組織賣淫罪的關(guān)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 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愿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是否建立賣淫組織、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以及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