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三天之內決定,如果不能立案會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
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
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
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后三十日內
執行完畢。未
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
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
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
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