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
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
上訴人和被
上訴人。申請
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
再審。申請
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
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
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
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當事人申請
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