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拒絕上夜班的行為,《勞動法》并沒有詳細進行規定,但拒絕上夜班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