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如何控告他人強迫賣淫罪受害人在被強迫賣淫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不受理,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到檢察院投訴。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強迫賣淫罪的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
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都構成犯罪;(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并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為構成要件。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以后有權利申請國家公權力機關的保護,受害人可以通過報案、控告、舉報、扭送等等方式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被強迫賣淫后,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相應證據以維護自己性的自主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