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辭退屬于非法辭退的情形,則可以申請用人單位的賠償或補償。但如果是正常辭退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而無需任何理由。《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