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強奸案件屬于公訴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后,按照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理,不能進行私了,但當事人可以提出諒解。公訴案件,是與自訴案件相對應的,是指由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告權,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如下過程: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
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及控方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清事實,然后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
量刑進行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