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的刑事自訴案追訴時效是5年,《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追訴時效為5年。對過去的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內
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叫追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訴。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