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裁定書是否會送達對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節自訴案件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第二百零七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法院對于自訴案件的處理還是比較謹慎的,首先對自訴案件的判斷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是被害人有確切證據的后果不嚴重的刑事案件等。對自訴案件的文書送達也是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后且當庭宣告判決的,應該在宣告判決后的五天內向自訴人進行送達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