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六七十年代大多數婚姻登記檔案都無保存到現在,也就是補辦結婚證無依據,建議到所在的居委會、社區開具證明,也可以讓單位出證明,或者讓當事人帶上身份證到檔案局能查看得到,檔案局有當初他們結婚證的存檔能夠復印出來蓋上檔案局的章。證明其確是合法夫妻,一直在一起共有生活,這樣才能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一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
離婚證的,可持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
離婚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