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辦理
離婚協議必須符合的條件是什么
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
離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
同居,都由法院立案處理。在國外注冊登記結婚的,也不能在我國民政局協議
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辦理
離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國注冊登記結婚的,可以在我國辦理協議
離婚。
二、雙方對是否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
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
離婚協議》。
雙方應當在協議中確認同意
離婚,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有無子女或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撫養費數額以及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以及有無
債權債務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個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能辦理協議
離婚,仍屬有爭議的
離婚,需
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
三、協議
離婚的步驟
1、受理申請
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
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婚姻法》規定的登記
離婚的條件;
3、詢問關于
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4、詢問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5、填寫《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
離婚登記處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