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規定的是確認法律文書和法律事實發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時間范圍。設定訴訟時效,不是保護債務人,而是促使債權人積極、主動行使債權,從而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時效作了如下規定: 一、技術
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
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
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
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二、技術進出口
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
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
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
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三、《
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另外,《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
合同和技術進出口
合同爭議提
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
合同爭議提
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該條除對國際貨物買賣
合同和技術進出口
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定為四年外,對其他
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
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于各具體法律之中。 時效期間的計算,也是較為直接的法律問題,一般都規定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國際買賣
合同時效公約》規定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權發生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