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過孩子想
離婚賠償有法律依據嗎沒有法律依據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
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
離婚賠償,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沒有提起
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
離婚 賠償訴訟。二、
離婚補償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補償是指約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因而在
離婚時付出較多的義務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物質補償的一種制度。雖然女方不能單獨因為餓生育而要求對方支付賠償,但可以通過說明自己應撫養子女負擔了較多義務,或者
離婚時生活困難,或者獨立撫養嬰幼兒經濟困難等來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者財產分配上的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