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證明怎么開具
《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
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并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由此可見,工傷證明即工傷認定書,是需要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并開具的。
二、
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條件
1、必須在上下班途中。包含兩個條件,上下班路線和上下班時間。不一定是必經路線,只要是合理的路線則可。關于時間,我們認為遲到、早退也是上下班時間。需員工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證據。
2、必須是
交通事故。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老的規定要求是機動車
交通事故,修訂后的條例不再限定為機動車),雙方事故還是單方事故,只要是
交通事故則可。
3、必須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當然包括全責),即本人無責、次責或同等責任。需注意的是,近期有一種趨勢,即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較難認定的情況下,往往不再認定責任,而是只出具事故證明書,將責任認定交由法院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