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條件
1、必須在上下班途中。包含兩個條件,上下班路線和上下班時間。不一定是必經路線,只要是合理的路線則可。關于時間,我們認為遲到、早退也是上下班時間。需員工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證據。
2、必須是
交通事故。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老的規定要求是機動車
交通事故,修訂后的條例不再限定為機動車),雙方事故還是單方事故,只要是
交通事故則可。
3、必須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當然包括全責),即本人無責、次責或同等責任。需注意的是,近期有一種趨勢,即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較難認定的情況下,往往不再認定責任,而是只出具事故證明書,將責任認定交由法院來完成。
二、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標準
1、
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
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先行墊付的有關費用,職工或者其親屬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返還。
2、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公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
保險待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的職工不能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
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