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
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變更勞動
合同的程序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
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
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
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
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變更勞動
合同的
違約金
1、《勞動
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紹),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于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了
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2、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
違約應承擔的
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后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
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說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
3、可以約定勞動者擔
違約金的情形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期滿后,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
合同,但
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勞動者如果在
合同期滿時,己接近《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
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在終止勞動
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