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
上訴期限有幾天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
上訴期限內,提出的
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
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
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根據規定,
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
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
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二、
醫療事故其他期限規定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