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此,
醫療訴訟的
管轄由醫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
管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患者因同一傷病在多個
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受到損害,
起訴部分或者全部就診的
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颊呖梢酝瑫r
起訴多家
醫療機構,那么多家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均具有
管轄權,最終去哪個基層法院
起訴由患方自行選擇。在現階段的訴訟活動中,很多患者都因同一疾病到多家醫院就診,若對多家醫院的診療行為都存在異議,則可以直接將多家醫院作為被告提
起訴訟;若僅僅對家或者某幾家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異議,則可以以對有異議的醫院提
起訴訟,同時考慮到診療是連續不斷,其他醫院的病歷資料及其他相關材料也系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將其他醫院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
醫療損害鑒定或者司法鑒定中對第三人的診療行為不申請鑒定就可以,這樣可以降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