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停止
執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
執行死刑前,發現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立即停止
執行死刑:
(一)被
執行人并非應當
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
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
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
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四十九條
執行死刑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立即停止
執行,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死刑復核監督的部門:
(一)被
執行人并非應當
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
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
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
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在
執行死刑活動中,發現人民法院有侵犯被
執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近親屬、繼承人合法權利等違法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可以停止
執行死刑的情形包括被
執行人并非應當
執行死刑的罪犯、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