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分居兩年,可以向法院
起訴離婚。并非分居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更非
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而夫妻提出因分居作為
離婚的理由,由兩個必備條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
離婚理由: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定
離婚的標準,分居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2、分居必須連續滿兩年?!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艞l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