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后,仍為就不重要了,因此就不認真保管,這樣容易將
離婚協議書弄丟。而
離婚協議書在丟失之后是可以到民政部門補辦的,那么當事人怎么補辦
離婚協議書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么補辦
離婚協議書
在夫妻辦理協議
離婚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
離婚協議書,該
離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歸檔。當夫妻的
離婚協議書丟失后,請不要著急。
離婚協議書丟失是可以補辦的,您只要拿著您的
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
離婚檔案,工作人員會把你們的檔案調出來之后,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辦理
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
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并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二、簽訂
離婚協議書有哪些風險
1、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于
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
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
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
離婚協議時,看不到
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
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
執行效力。
協議
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
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
起訴解決,而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
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
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
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于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
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協議
離婚是相對比較快捷的
離婚方式,但此時要求夫妻雙方就
離婚事項協商一致后,簽訂一份
離婚協議書。而要是不慎將
離婚協議書弄丟的話,其實也是可以補辦的。具體該怎么補辦
離婚協議書,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