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也就是所謂的“柴米油鹽醬醋茶”,其實也就是和夫妻手中的財產打交道。雖然談及財產問題可能你會覺得傷及感情,但是,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比如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問題,你知道它是如何進行的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的法律規定
如立有合法有效遺囑或贈與
合同時,按照遺囑或贈與
合同嚴格繼承,充分尊重被繼承人意愿;如未立有遺囑或贈與
合同時,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作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由全部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先于第二順位人繼承。此時,夫或妻一方將優先繼承到自己應有的
遺產份額。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
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出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做出了規定: (1)工資,獎金 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指的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遺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對夫妻一方的財產做出了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平等的享有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總是一致的,配偶雙方對各自所盡的都是最大,最完善的義務,
因此,在繼承問題開始時,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上相對應的也獲有最大的權利,優先繼承到屬于自己的最大
遺產份額。我們也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范圍,當然,因為法律問題的復雜性,所以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咨詢”“等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