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是特別程序審理嗎
一、撤銷仲裁裁決是特別程序審理嗎?
請求撤銷仲裁裁決不適用于特別程序審理,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是什么?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怎么
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并遞交
上訴狀。”
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一審終審制,審理時間最長不超過30天,我國法律制度中對特別程序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并不屬于特別程序審理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