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簡易程序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仲裁沒有簡易程序制度,
勞動仲裁的法定流程是: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期滿不
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二、
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是怎么規定的?(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國家法律制度中統一規定了
勞動仲裁的程序,其中并沒有特別規定簡易程序。但是,從仲裁庭受理了仲裁申請到出具仲裁裁決結果,一般不會超過45天,特殊情況下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