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
商標做門面廣告是否屬于侵權,需要看對方的
商標是否已經注冊以及是否會對大眾造成誤會。根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對方的
商標已經注冊且行為人的行為足以誤導大眾,那么用別人
商標做門面廣告的行為屬于侵權。但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沒有誤導公眾,只是善意使用,那么用別人
商標做門面廣告則不構成侵權。如果對方的
商標沒有注冊,那么用別人的
商標做門面廣告不屬于侵權,但是有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