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的,
商標侵權需要第三方確認的證據,說明該證據不能獨立使用,必須得到相應的證實,方可以成為有效證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